王艳玲
律师
北京
wangyanling@baclaw.cn
010-6324 6670
执业专长: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民事诉讼、私人律师、常年法律顾问

个人简介

王艳玲律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诉讼仲裁部资深律师、法律顾问中心资深律师,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硕士学位。业务领域为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拆迁补偿、房地产、经济合同、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法律服务及诉讼。

多年来,潜心研究婚姻、继承、拆迁等婚姻家事纠纷中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相互交织的各类矛盾纠纷,组建了“家事无忧法律服务团队”,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婚前(内)财产约定、遗嘱订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等一系列法律服务,因人因事因需求量体裁衣设计不同法律服务方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多年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历练,将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相结合,对案情分析和诉讼方案制定有独到见解。在诉讼中把好“事实分析论证关、证据搜集整理关、法律辨析适用关”,严谨缜密,审时度势,善于应变,成功代理多起诉讼案件。

代表业绩

• 为多年担任私人顾问的王某家庭,设计了子女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约定、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婚后夫妻财产约定、订立见证遗嘱、为投资理财方案进行了风险分析和防控,遗产继承提出建议并顺利实施,保证了其家庭财富传承与亲情和谐;

• 代理的某集团母、子公司系列合同纠纷案,在买卖合同没有直接交付证据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认证标准和举证规则,最终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

•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人经过法院诉讼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将房屋出售以后,偿还清房屋抵押贷款后,所获得房款按照刘某占60%、王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后王某独自占有该房屋,拒不出售,双方发生新的矛盾和纠纷,二人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欲解决纠纷,均被驳回起诉。王艳玲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后,根据案情和事实,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物权保护之诉,并巧妙设计和处理了该房屋的抵押问题,最终实现了刘某享有该房屋60%的所有权,并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解决了共有房屋一人独占,无法变卖、无法加名的问题;

• 黄某及配偶张某去世后,二人均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二人遗留有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一套、存款、收藏物品等遗产,还有抚恤金需要进行分割。其中黄某的外甥女、侄女等人在黄某夫妇生前对黄某尽到了扶养义务,但是二人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王艳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搜集和提供了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搜集整理了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据,依据继承法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的人可以参与遗产分配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之诉,最终实现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近亲属之间的公平合理分割;

• 姚某与张某在离婚过程中,约定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房屋归姚某所有,由张某负责还清贷款后将房屋变更到姚某名下。但是离婚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如额偿还贷款,导致房屋有被银行变卖的风险,但是张某又拒不配合姚某偿还贷款和办理变更登记,无奈姚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但是张某坚持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不同意姚某的变更诉求,主张待其15年后还清贷款再办理变更登记。王艳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涉案的房屋是公积金贷款,不同于普通银行的商业贷款,根据该类贷款房屋更名的规定,与姚某设计了和张某的谈判调解方案,最终完成了该房屋所有权及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变更登记;

• 杨某某与弟弟妹妹继承纠纷案,焦点问题是对方所提交的2份遗嘱的效力问题,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杨某曾前先后更换了3位代理律师,均因为所申请鉴定内容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合规的鉴定比对样本,三次申请均导致鉴定不能,王艳玲律师接受委托后,巧妙涉及鉴定事项,在仅有2份遗嘱不提交任何比对样本的情况下进行了笔迹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杨某某依法获得了应继承的的遗产份额;

• 崔某等人与某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调解结案,王艳玲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翻阅了卷宗后,认为该案调解程序违法,巧妙地设计再审诉讼方案对原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依法进行了再审,最终免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杨某与杨某某等10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该案杨某一家多年在父母的祖房内居住,并在父母去世前和去世后多次对该院落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父母已经世20余年,现该院落被拆迁,杨某某等10位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该院落的拆迁补偿利益,王艳玲律师接受杨某的委托后,充分搜集和整理了房屋翻建和扩建及居住使用情况等证据、认真研究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法院审判的指导性意见及拆迁补偿政策,积极应对答辩,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杨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刘某、龚某与高某、康某等人涉拆迁安置房纠纷一案,刘某、龚某经过先后2次起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程序,王艳玲律师对案涉《婚前约定协议》、被安置房屋性质、拆迁安置政策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地分析、论证意见均获得采信,最终刘某、龚某虽然是拆迁被安置人,每人有30㎡地安置房指标,但对2套安置房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居住权;

• 王艳玲律师在审查甲公司与乙某股份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了乙某在协议中设置的隐形陷阱,为甲公司避免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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