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阻却军产房上市交易的N个理由
2021-03-10

已购军队住房(包含己购现有住房、房改房、军队组织建设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完成申购配售统建房)未来走向是许多已经购买者和符合条件的待购者关心的话题,相关文献(资料)散落于不同的领域和角落,坊间传言亦众说纷纭,网海拾遗,搜罗与之相关的碎零文字,引用+思考,试图分析这其中的内在关系及相关涵义。


一、军产房政策中有关产权的表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1999年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内容, 发文日期1999年9月20日。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1999年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后营字第530号这样表述。     

再往前,《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这样规定:     

军队干部、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军队干部、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五年和付清全部房款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看得出来,1999年9月20日是道分水岭,1995年开始的军队房改房出售分两种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情形,见上段蓝色字体。1999年9月20日之后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这期间,除却标准价购置的住房规定是部分产权外,其他的文件(包括最高军事机关和总后机关)在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联合发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这里普及一下立法法的相关内容。附则: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产权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组成部分,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组织机构和私人对物的权力,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产权的定义或解释为准。


2021年一则发至军以上单位的关于严格规范高级领导干部安置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上这样说:

新建安置住房配售后,应当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依法继承,暂不得上市交易,具体上市交易办法待中央关于省部级干部住房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1999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现有住房(含干休所现有住房、售房区现有住房),建筑形式为平房、独栋、双拼、联 排、叠拼式的,已出售的维持现状,保留产权和继承权,暂不得上市交易;尚未出售的不再出售。      

这是一则最新的有关军队住房安置(配售)及其现有住房(房改)的处理办法,涉及较高级别,有很强的指导性,可视为未来己购军队住房朝向的风向标。           

二、产权的概念解读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能够被产权人拥有且能独立行使以下九类权力的指向(与社会活动有关)。      

以商品(住宅)房为例,其产权功能包括以下部分:

1、所有权 4种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种 占有 使用、收益
3、担保物权 1 种 (担保或保证)
4、与所有权中处分权力相邻接的权力   ( 4种: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离婚析产)        

5、基于共有面积所有权的小区收益及参与管理决策的权益(业主权益)      
6、与户籍相关的权益(入托、上学、就业、社保、养老、生活交通补贴、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签证办理、其他福利保障等)      
7、延伸及他人合法使用的居住权益(居住权)     
8、共有权益      
9、其他相关的权益      

以上9类26项权力内容系笔者研究得出,欢迎补充。     

与全部产权相对应的是小产权房以及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社会上流传的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未取得产权的房屋,通俗意义上讲是所谓的手续不够完整或者齐备,这里面又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已出售房屋(划拨土地)但未立项,一种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已出售的房屋(不含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调整后情形),比如这些年拆除的农村违建别墅。这两种情形严格来说属于违法建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在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军队利用划拨土地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小产权房。      

有一个例外情形,上述第一种违法建设在实践中存在转正的可能,2021年自然资源部1号文件对此情形给予了照顾,容忍了可以先上车再补票,对此项照顾性政策表示不以为然。详见 观 栏|一纸行文,能够解决多少历史遗留问题?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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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京蓝岛大厦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房改房(含军队文件所称部分已购现有住房)是特定历史时期(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前后)的产物,兼系保障和国家福利双重功能,与国家统筹和时政经济挂钩,对家庭或个人来说也只能享受一次(仅限单位保障住房情形,俗称公房卖私或已购公房)。住房改革一度盘活传统经济积累下的存量资产,同时触发和放大了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增量。这一制度和政策设计与当年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密不可分,首当其冲的国家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已住公房房改成为实现财富增量的重要途径,政府用成本价建设并转让住宅,职工则通过房改按照市场价格给获得的不动产定价。市场价和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成就制度释放出来的隐性财富。这一政策设计天然的制度分裂屏障以及绕乱的公权私物秩序带来的现状窘境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以轻易解决的难题。这方面的相关报道,以北京市为例,链家地产2006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在京国家机关央产房存量60万套,而手续齐全可以上市交易的央产房累计为15200套,不到存量的3%。2007-2009的数据估算已经房改或参与房改的央产房存量80-90万套,手续齐全可上市交易的央产房累计可对照上统计依比例得出大概数字,成交结果并不可观。与正常的商品住宅房交易比起来,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显然是少数,政府机构层面、企事业单位也渐对已购公房上市持消极和有条件控制的态度,其最大的担心缘于在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一线大中城市,任凭交易放任达成,将会失去对单位整体所有制结构的完整控制,而这种整体所有制结构于单位而言将会产生相关的多类问题出现。还有一种考量,即存在不可再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一个薄弱的社会管理体制的环境里简单地推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如果不做充分甄别,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        

房改房出售的本质是将原来单位直管公产、自管公产的公租房直接转换成商品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或职工,这一非市场的方式存在天然的法律障碍和现实不公,其忽略了市场的存在且难以为继,与市场交易获得商品产权不同,获得渠道属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情形,背离产权获得市场的原则,在现实中颇受争议和诟病。经济学家温铁军关于全民所有制的资产处分论述有清晰的描述。也可参阅 观 栏|已购公房上市动了谁的奶酪?      

现实中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则又一次背离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初衷,依照上文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联合发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囿于土地财政或后期房地产行业的繁荣景象,不少城市放弃了上述应当遵守的规定,直接将经济适用住房转换成所谓的商品(住宅)房,譬如京城的天通苑和回龙观社区。      

尽管在2008年之后的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大部分城市已然放弃了经济适用住房立项,但仍有部分城市继续选择这样的方式,将原来曾经立项的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转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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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公众号2020年消息报道)


当“直接给予”与“惯性“媾和,潘多拉的盒子将释放出更多的魑魅,纠缠于房改和以经济适用房建设时期的各种架构矛盾仍将成为难以化解的社会存在,隐忧和风险不可估量。 相关评议请参阅 观 栏|我为什么反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商       这一罔顾制度设计初衷改变房屋性质硬着陆的近利短期行为方式,有悖国家住房保障制度设置的初衷,“产权”获得“双轨制”冲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境下,客观上对国家住房制度形成戕害,对国家房屋体系建设也是一种难堪的冲击。四、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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